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
來源:電影頻道日期:2020-04-29
一、將第二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中的 “公民”修改為 “自然人”,“其他 組織”修改為 “非法人組織”。
二、將第三條中的 “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 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修改為 “是指文學、藝術 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包括”。
將第三條第六項、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五條、第二十 一條第三款、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八項中的 “電影作品和 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第十條第一款第十項中的 “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第十條第一款第十 三項中的 “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第四十七條第六項中的 “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第五十三條中的 “電影作品或者以類 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均修改為 “視聽作品”。
第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前款規定的作品可以向國 家著作權主管部門認定的登記機構辦理登記。
三、將第四條修改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 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 得損害公共利益,不得濫用權利影響作品的正常傳播。國家對作 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p>
四、將第五條第二項中的 “時事新聞”修改為 “單純事實消 息”。
五、將第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中的 “國務院著作 權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 “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
將第七條中的 “主管”修改為 “負責”,“各省、自治區、直 轄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 “縣級以上地方主 管著作權的部門”。
六、將第八條中的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后,可以以 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修改 為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法人,被授權后可以以自己的 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根據授權向 使用者收取使用費。使用費收取標準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和使 用者代表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申 請裁決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將許可 使用費收取和轉付、管理費提取和使用、使用費未分配部分等總 體情況向社會公布,并應當建立權利信息查詢系統,供權利人和 使用者查詢。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 織的監督、管理?!?
原第二款作為第四款,修改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設 立方式、權利義務、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對其 監督和管理等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七、將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修改為:“出租權,即有償許可 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將第一款第十一項修改為:“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 式公開播放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 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將第一款第十二項修改為:“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 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 品的權利”。
八、第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使用改編、翻譯、 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該作品的著作權人 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
九、將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 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 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許可 他人專有使用、出質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 配給所有合作作者。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十、將第十五條、第四十六條中的 “制片者”修改為 “視聽 作品制作者”,將第十五條第一款中的 “由制片者享有”修改為 “由組織制作并承擔責任的視聽作品制作者享有”。
十一、第十六條第二款增加一項,作為第二項:“報社、期 刊社、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及所屬媒體的工作人員創作的 職務作品”。
十二、將第十八條修改為:“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讓,不改 變作品著作權的歸屬,但美術、攝影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 有人享有。
“作者將未發表的美術、攝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權轉讓給他人, 受讓人展覽該原件不構成對作者發表權的侵犯?!?
十三、刪去第二十一條第三款中的 “攝影作品”。
十四、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的 “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 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修改為 “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 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刪去第一款第三項中的 “時事”。
將第一款第六項中的 “翻譯或者少量復制”修改為 “翻譯、 播放或者少量復制”。
刪去第一款第十項中的 “室外”。
將第一款第十二項修改為:“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獨特 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十五、刪去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的 “九年制”和 “除作者事 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 在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的 “攝影作品”后增加 “圖形作品”。
十六、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七條,在第一款第五項中的 “發行”后增加 “出租”。
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八條:“演員為完成本演出單 位的演出任務進行的表演為職務表演,演員享有表明身份的權 利,其他權利歸屬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 的,職務表演的權利由演出單位享有。
“職務表演的權利由演員享有的,演出單位可以在其業務范 圍內免費使用該表演?!?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三條:“將錄音制品用于無線 或者有線播放,或者通過傳送聲音的技術設備向公眾傳播的,應 當向錄音制作者支付報酬?!?
十九、將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廣播電臺、電視臺對 其播放的載有節目的信號享有下列權利:
“(一)許可他人轉播;
“(二)許可他人錄制以及復制;
“(三)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
將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中的 “廣播、電視”修改為 “信號”。
二十、將第五章章名修改為 “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的保護”。
二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七條:“為保護著作權和與 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權利人可以采取技術措施。
“未經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 措施,不得以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為目的制造、進口或者向公 眾提供有關裝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 施提供技術服務。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避開的情形除 外?!?
二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八條:“下列情形可以避開 技術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開技術措施的技術、裝置或者部 件,不得侵犯權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向少數教學、科研人 員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廣 播電臺、電視臺播放的載有節目的信號,而該作品、版式設計、 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的載有節目的信 號無法通過正常途徑獲取;
“(二)不以營利為目的,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獨特方式 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而該作品無法通過正常途徑獲取;
“(三)國家機關依照行政、司法程序執行公務;
“(四)對計算機及其系統或者網絡的安全性能進行測試;
“(五)進行加密研究或者計算機軟件反向工程研究?!?
二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九條:“未經權利人許可, 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一)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 制品或者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的載有節目的信號上的權利管理 信息,但由于技術上的原因無法避免的除外;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 制品或者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的載有節目的信號上的權利管理 信息未經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仍然向公眾提供?!?/p>
二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條:“濫用著作權或者與著 作權有關的權利,擾亂傳播秩序的,由著作權主管部門責令改 正,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 并處非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非 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 的罰款?!?
二十五、將第四十七條改為第五十一條,將第八項中的 “出 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修改為 “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 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
二十六、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五十二條,修改為:“有下列 侵權行為,損害公共利益的,除承擔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民事 責任外,由著作權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予以警告,沒收 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 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非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 非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非法經 營額難以計算或者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 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 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 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出租錄有其表演的錄 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 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 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復制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的載有節目的信號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 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 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故意制造、進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 用于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為他人避 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 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 刪除或者改變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廣播電 臺、電視臺播放的載有節目的信號上的權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 者應當知道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廣播電 臺、電視臺播放的載有節目的信號上的權利管理信息未經許可被 刪除或者改變,仍然向公眾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p>
二十七、將第四十九條改為第五十三條,修改為:“侵犯著 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 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 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 的,可以參照該權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 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 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許可使用費 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 元以下的賠償。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 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 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 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 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 供的證據確定賠償數額?!?
二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四條:“著作權主管部門對 涉嫌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 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對當事人涉 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和物品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 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對于涉嫌違法 行為的場所和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著作權主管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 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p>
二十九、刪去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四十條第 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四條、第五 十六條。
三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八條:“當事人因不履行合同 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而承擔民事責任,以及當事人 行使訴訟權利、申請保全等,適用有關法律的規定?!?
三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二條:“攝影作品,其發表 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 (五)項至第 (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 保護期在 年 月 日前已經屆滿、但依據本法第二十一條第 一款的規定仍在保護期內的,不再保護?!?/p>
此外,對條款順序和有關表述作了相應調整。
本修正案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根據本修正案作相應修改,重 新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修改前后對照表
(條文中黑體字部分為修改或者增加的內容)
修 改 前 |
修 改 后 |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保護文學、藝術和 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 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于社會 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 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 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 憲法制定本法。 | 第一條 為保護文學、藝術和 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 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于社會 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 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 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 憲法制定本法。 |
第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 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 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 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 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 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 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 受本法保護。 |
第二條 中國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 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 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 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 作權。 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 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 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 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 受本法保護。 |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筑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 、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 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筑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視聽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 、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 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前款規定的作品可以向國家 著作權主管部門認定的登記機構 辦理登記。 |
第四條 著作權人行使著作 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 害公共利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 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 第四條 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 有關的權利人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 作權有關的權利,不得違反憲法和法 律, 不得損害公共利益,不得濫用權利 影響作品的正常傳播。國家對作品 的出版、 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
第五條 本法不適用于: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時事新聞; (三)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
第五條 本法不適用于: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單純事實消息; (三)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
第六條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 第六條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
第七條 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著作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著作權管理工作。 | 第七條 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著作權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著作權管理工作。 |
第八條 著作權人和與著作 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后,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并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性組織,其設立方式、權利義務、 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對其監督和管理等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
第八條 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法人,被授權后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并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根據授權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使用費收取標準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和使用者代表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申請裁決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將許可使用費收取和轉付、管理費提取和使用、使用費未分配部分等總體情況向社會公布,并應當建立權利信息查詢系統,供權利人和使用者查詢。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監督、管理。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設立方式、權利義務、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對其監督和管理等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
第二章 著 作 權 第一節 著作權人及其權利 |
第二章 著 作 權 第一節 著作權人及其權利 |
第九條 著作權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
第九條 著作權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 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 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播放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 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 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
第二節 著作權歸屬 |
第二節 著作權歸屬 |
第十一條 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
第十一條 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視為作者。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為作者。 |
第十二條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
第十二條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 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該作 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 權人許可。 |
第十三條 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
第十三條 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 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 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許可 他人專有使用、出質以外的其他權 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 所有合作作者。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
第十四條 匯編若干作品、作 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 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 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 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 權時, 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 第十四條 匯編若干作品、作 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 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 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 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 權時, 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
第十五條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并有權按照與制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 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
第十五條 視聽作品的著作權由組織制作并承擔責任的視聽作品制作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并有權按照與視聽作品制作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視聽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 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
第十六條 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 機軟件等職務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
第十六條 自然人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 (二)報社、期刊社、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及所屬媒體的工作人員創作的職務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
第十七條 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 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 | 第十七條 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 |
第十八條 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
第十八條 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讓,不改變作品著作權的歸屬,但美術、攝影作品原件的展覽 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作者將未發表的美術、攝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權轉讓給他人,受讓人展覽該原件不構成對作者發表權的侵犯。 |
第十九條 著作權屬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 著作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后,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
第十九條 著作權屬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 著作權屬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變更、終止后,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
第三節 權利的保護期 |
第三節 權利的保護期 |
第二十條 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 第二十條 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
第二十一條 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
第二十一條 自然人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視聽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
第四節 權利的限制 |
第四節 權力的限制 |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 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 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 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播放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 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自然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獨特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前款規定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 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
第二十三條 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 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前款規定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 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 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
第二十三條 為實施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 出版教科書,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圖形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前款規定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 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 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
第三章 著作權許可使用 轉讓合同 |
第三章 著作權許可使用 轉讓合同 |
第二十四條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 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 第二十四條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 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















